聲明異議112年度聲字第168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68號
聲明異議人 羅秋香


受 刑 人 劉建宏
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,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
(112年度執字第338號)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乙○○為受刑人甲○○之母。受
刑人本案酒駕車禍,係因對方違規所致。受刑人非當日飲酒
,而係於駕車前一晚飲酒,其以為酒精已退,於上班途中因
對方違規,才發生事故。聲明異議人66歲,患有慢性疾病,
為中度身心障礙,故須由受刑人定期陪同回診。聲明異議人
之長子罹患腦性麻痺,為重度身心障礙。希望准予易科罰金
等語。
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
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
定有明文。是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檢察官執行
之指揮有聲明異議之適格。
三、經查:
 ㈠受刑人甲○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嘉交簡字第
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千元
折算1日,於民國112年1月7日確定。該案經檢察官以112年
度執字第338號案件執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
在卷可稽。
 ㈡按滿18歲為成年;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,民法
第12條、第1086條規定甚明。本件被告為成年人,有卷附之
戶口名簿影本可參。聲明異議人亦未指明受刑人有何受監護
或輔助宣告之情形。是以,聲明異議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
理人,其就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即非依法得聲明異議之人
,其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聲明異議,於法尚有未合,且無
從補正,應逕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3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陳孟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