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
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

法定代理人 Jean-Claude Masson

原 告 邁可科斯(瑞士)國際公司

法定代理人 Monina Zhu(朱琦)
原 告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

原 告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Nicholas John Murray Gawne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
被 告 尤珮雅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(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5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原告於宣判
前以權衡訴訟實益而暫不追究為由具狀撤回起訴,為依民事
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,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給予被告
表示意見之機會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1 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李承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