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112年度嘉簡字第137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嘉簡字第1377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梁婉嘉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1120
號),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2年度易字第789號),判決如下:
主 文
梁婉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拘役捌
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,並應
給付張○○新臺幣叁萬元(給付方式: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起至民
國一一三年六月止,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)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梁婉嘉與張○○均為嘉義縣某大學之學生,二人自
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,同住於嘉義縣○○鄉○
○村○○路000號A5601房。梁婉嘉因故與張○○心生不滿,竟意
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,趁張○○不在房
間內或於房間內入睡之際,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,在上
開房間內,徒手翻找張○○置於抽屜、錢包內之現金,並竊得
如附表編號1至3、6所示之現金,至於如附表編號4、5部分
,則因未竊得財物而未遂。
二、前開犯罪事實,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:
(一)被告梁婉嘉於警詢、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。
(二)告訴人張○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。
(三)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、錄影檔案翻拍照片、被告照片。
(四)告訴人蒐證所拍攝之錢包內現金照片。
(五)被告提供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。
(六)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之對話錄音、錄影檔案隨身碟、對話譯
文、失竊紀錄。
三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、6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
項之竊盜罪;就如附表編號4、5所為,則犯同條第3項、第1
項之竊盜未遂罪。其先後4次竊盜既遂、2次竊盜未遂犯行,
時間上明顯可分,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,應予分論併罰。
(二)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、5之部分,雖均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
行,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,而均屬未遂犯,爰均依刑法第
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。
(三)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,利用其與告訴人同住一房之
機會,而為本件數次犯行之犯罪手段,其中4次所竊得金錢
之金額,2次未獲得財物,告訴人所受之損害,復審酌被告
尚年輕,犯後坦承犯行,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,被告應給付
告訴人新臺幣(下同)6萬元,並已先給付3萬元,暨被告自
陳現就讀大學二年級之智識程度,未婚,目前在外租屋等一
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
行刑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緩刑: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
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,其因一時
思慮欠週而罹刑章,經此次刑之宣告,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
虞,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均併諭
知緩刑2年,以啟自新,復斟酌被告尚須依調解筆錄內容給
付告訴人3萬元,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,命被告向
告訴人給付3萬元之損害賠償,給付方式:自113年1月起至1
13年6月止,按月於每月20日前支付5,000元。依刑法第74條
第4項規定,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,且依刑法第7
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,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,足認原
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告訴
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。
五、沒收:
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2萬元,因被告已先依調解
筆錄內容給付告訴人3萬元,業如前述,爰不另為沒收或追
徵價額之諭知
六、程序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。
七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,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5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5  日
書記官 張子涵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
編號 竊取時間 有無得手 得手現金金額(新臺幣)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112年5月23日起至5月25日20時30分前某時 有 7,000元 梁婉嘉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2 112年6月7日12時47分起至6月9日15時47分前某時 有 7,000元 梁婉嘉犯竊盜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3 112年6月10日23時許起至6月11日9時22分前某時 有 4,000元 梁婉嘉犯竊盜罪,處拘役叁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4 112年6月12日0時29分 無 無 梁婉嘉犯竊盜未遂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5 112年6月13日19時24分 無 無 梁婉嘉犯竊盜未遂罪,處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6 112年6月14日9時19分 有 2,000元 梁婉嘉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