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9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97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崑榮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7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 文
賴崑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充證據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
紀錄表」外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
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賴崑榮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
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

㈡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,有刑案資料查註
紀錄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,其
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
。又被告前案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,且與本案所犯之罪為同
一罪質,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依司法
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
刑,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,爰依刑
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。
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
危害甚大,業經媒體大肆播送,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亦不遺
餘力,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,被告亦應明知,然其竟仍執意
投機於酒後駕駛車輛上路,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
路人之生命、身體法益,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險性,復所測
得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.33毫克,所為實屬
不當。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,前有違反公共危險案件之前案
紀錄(於本案構成累犯部分,不重覆評價),有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;暨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:業農、國中
畢業之智識程度、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
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(
依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文)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
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五、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   日
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李振臺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2年度速偵字第713號
  被   告 賴崑榮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 罪 事 實
一、賴崑榮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民
國108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於112
年7月12日16時許至17時許,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號住處
飲用米酒後,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,於同日19時許,駕駛
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9時15分
許,行經嘉義縣水上鄉縣道168線22.5公里處警方所設置之
路檢點時,因未停車受檢反迴轉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查,發現
其酒氣濃厚,經施以酒精濃度檢測,於同日19時23分許,測
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3毫克,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賴崑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,
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
事件通知單影本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駕駛人查詢資料、
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。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
刑及執行情形,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,其於有期
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
以上之刑之罪,為累犯,請審酌被告屢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
共危險罪,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
號解釋意旨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柯文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