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
原 告 黃于恩

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
被 告 葉承源
送達地址:陸軍步兵第一○一旅(嘉義大 林○○00000○○○)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492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葉承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
黃于恩具狀撤回告訴,並由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492號刑
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。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予
以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,
爰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6 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