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8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87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戴義峰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調偵字
第567號)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
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

主 文
戴義峰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,處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緩刑2年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:戴義峰於民國111年3月13日5時42分許,無
照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嘉義市西區遠東街
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嘉義市西區自由路與遠東街
口時,適有行人林天賜沿嘉義市西區自由路北側快慢車道分
隔島間,由西往東方向步行至前開路口,戴義峰因疏未注意
車前狀況,致所駕車輛不慎撞擊林天賜,林天賜因而受有頭
部外傷、軀幹挫傷、右腳挫擦傷之傷害(戴義峰所涉過失傷
害罪嫌,已與林天賜達成和解,林天賜具狀撤回告訴,故此
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)。詎戴義峰明知駕駛上
開車輛肇事致林天賜受傷後,竟未下車查看林天賜傷勢,亦
未報警或採取必要之救護,復未留下其姓名或通訊資料予林
天賜或其他現場之人,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,逕行驅車離
開現場而逃逸。嗣戴義峰於111年3月13日16時30分許,自行
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自首,而為警查悉
上情。
二、本件證據: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、告訴人林天賜之指
訴可憑,並有告訴人之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、道路交通事故
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、(二)、事故現場及
事故車輛照片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
件通知單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
紀錄表、案發時監視錄影檔案光碟、案發時監視錄影檔案畫
面截圖、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1項,
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
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,向本庭(院)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柯凱騰
附錄法條:
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
(肇事遺棄罪)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處6月以
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