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梁錦再
人
債 務 人 許瓊丹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貳萬零伍佰貳拾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,986,687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,133,833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楊世平
債 務 人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梁錦再
人
債 務 人 許瓊丹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壹拾貳萬零伍佰貳拾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,986,687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1,133,833元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75%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