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15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蔡允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 號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1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8.9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
止累計新臺幣200,630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96,617元為
本金;新臺幣3,313元為利息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0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8.9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
止累計新臺幣193,009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89,123元為
本金;新臺幣3,236元為利息;新臺幣6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7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8.9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
止累計新臺幣158,239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54,875元為
本金;新臺幣2,664元為利息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7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8.9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
止累計新臺幣80,299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78,457元為本
金;新臺幣1,142元為利息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6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累
計新臺幣31,206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30,809元為本金;
新臺幣397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196,617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.92% 002 189,123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.92% 003 154,875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.92% 004 78,457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.92% 005 30,809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6.72%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