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洪福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49,374元 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5%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% 2 226,162元 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% 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