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方珮羚
債 務 人 陳珮甄即陳三哲之繼承人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珮甄即陳三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明賢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物省略)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