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盧姿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瑞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借款新臺幣(下同)6,40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
購屋貸款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
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
債務人鄒瑞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
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
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
1月10日)時,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
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鄒瑞豈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盧姿伶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瑞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借款新臺幣(下同)6,40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
購屋貸款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
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
債務人鄒瑞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
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
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
1月10日)時,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
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鄒瑞豈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