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0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

債 務 人 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苗柔安


債 務 人 詹孝宏


債 務 人 詹榮山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①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參佰
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②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零參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