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伍子易
陳怡文
一、債務人伍子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捌佰玖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依還
款方式約定每月為一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如債務人伍子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陳怡文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1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伍子易
陳怡文
一、債務人伍子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捌佰玖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依還
款方式約定每月為一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如債務人伍子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陳怡文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