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石明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石明峰於民國113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34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1月06日止累計460,787元正未給付,其中446,477元為本
金;13,544元為利息;76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石明峰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
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
國119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
3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6日止累計205,86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99,036元為本金;6,03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石明峰於民國
111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
5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3.3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6日止累計230,242
元正未給付,其中224,718元為本金;4,731元為利息;7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0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477元 石明峰 自民國114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3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9036元 石明峰 自民國114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34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4718元 石明峰 自民國114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34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