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499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黃郁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柒萬貳仟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黃郁文於112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
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黃郁
文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72009元,但於113年11月19日
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
共計新臺幣75449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
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