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謝宛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,至多不逾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謝宛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,至多不逾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