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訖日為何,及違約金之收取以
連續三期為限?請具狀說明是否每月為一期?或其他?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王靜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訖日為何,及違約金之收取以
連續三期為限?請具狀說明是否每月為一期?或其他?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王靜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