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崑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金新臺幣(下同)9,206元之違約金請求起日是
否為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算?亦是104年9月1日起算?抑或
其他日期?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金447,680元之違約金請求起日是否為自100年
3月23日起算?亦是104年9月1日起算?抑或其他日期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