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崑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二筆借款之違約金請求分別起、訖日為何
二、債務人鄭崑洲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