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尤志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于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條
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
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于竣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
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
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
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
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1月2日)時,已
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林于竣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尤志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于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條
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
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于竣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
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
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
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
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1月2日)時,已
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林于竣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