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郭玟杉(原名:郭孟姬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玟杉(原名:郭孟姬)於民國105年04月18日
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民
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4
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46,064元正未給付,其
中44,436元為本金;1,53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郭玟杉(原名:
郭孟姬)於民國105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98,973元,約
定自民國105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4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
止累計229,383元正未給付,其中221,641元為本金;7,649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436元 郭玟杉(原名:郭孟姬)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4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1641元 郭玟杉(原名:郭孟姬)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49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