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吳嫚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參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60,756元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% 2 41,534元 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.99% 3 77,533元 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98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