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
債 權 人 泰荷清歡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筱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王淑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建物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七樓之1)之
所有權人為王淑珍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