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代 理 人 鍾俊毅
債 務 人 陳頂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4,904元 113年8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3.6399% 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 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09%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309% 2 343,754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 3.6399% 113年9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 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09% 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309%
3 341,084元 113年8月22日起至114年2月21日止 3.6399% 113年9月23日起至114年3月22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9% 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09% 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30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