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
代 理 人 鍾俊毅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頂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附表本金新臺幣(下同)132,820元之帳務明細(台端提
出之帳務明細金額,與附表所載金額,兩者不一致)。
二、請提出附表本金210,797元之帳務明細(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
金額,與附表所載金額,兩者不一致)。
三、債務人陳頂山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