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
代 理 人 賴世發
債 務 人 潘文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38,168元 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 4.713% 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 按前開利率之10%計算違約金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13%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之00%計算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
代 理 人 賴世發
債 務 人 潘文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38,168元 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 4.713% 113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 按前開利率之10%計算違約金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.713%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之00%計算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