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峻昇、劉俐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十四條加速條款第
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
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莊峻昇定合理期間以書面
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
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
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2月24日)時,已屆期
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莊峻昇、劉俐伶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