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史佳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零伍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2年9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
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
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
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
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
截至民國114年2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8,40
5元,及其中本金65,939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
14年2月9日止,帳款尚餘68,405元及其中本金65,939元部分
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! ㈢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
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
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
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
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
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史佳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零伍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2年9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
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
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
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
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
截至民國114年2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8,40
5元,及其中本金65,939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
14年2月9日止,帳款尚餘68,405元及其中本金65,939元部分
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! ㈢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
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
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
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
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
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