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苗秀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苗秀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