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柴文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
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
函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權
業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柴文璋於093年10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
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
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
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。
㈢債務人柴文璋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49075元,但於1
00年04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
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49075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
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柴文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伍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
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
函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權
業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柴文璋於093年10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
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
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
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。
㈢債務人柴文璋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49075元,但於1
00年04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
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49075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
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