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許主芬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7,233元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% 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30,088元 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88%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一期)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