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鄭有助
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郁傑即漁是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林郁傑即漁是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
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