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蘇合居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伍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,按
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