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
債 權 人 許進祥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畇溱、孫昭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盧畇溱、孫昭輝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,並提
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盧畇溱、孫昭輝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