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
債 權 人 杜志宏
債 務 人 林秀鑾

陳文村
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林秀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於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五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林秀鑾為會首,自民國112年1月10日分
別發起會金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、10,000元、5,000元共
三會,並指定會金匯入其子即債務人陳文村之帳戶,詎債務
人林秀鑾自113年9月間全部停止合會,經核債務人林秀鑾尚
積欠債權人會金共計243,600元,債務人林秀鑾僅清償10,00
0後即未再清償,尚積欠233,600元,為此,請求對債務人林
秀鑾、陳文村核發支付命令。惟查,本件債務人陳文村非為
會首,僅係為會首即債務人林秀鑾指定會金匯款之帳戶,非
合會契約之當事人,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文村就其會首
合會會金應負不真正連帶之責,為無理由,此部分之聲請,
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