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9號

債 權 人 杜志宏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鑾、陳文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林秀鑾、陳文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