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柏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蘇柏軒一人?(據聲請狀所載請
求聲明為債務人連帶給付,惟當事人欄僅列債務人蘇柏軒一
人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陳報確認之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柏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蘇柏軒一人?(據聲請狀所載請
求聲明為債務人連帶給付,惟當事人欄僅列債務人蘇柏軒一
人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陳報確認之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