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錦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請求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(據
台端聲請狀利息請求為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20%計算之利息,又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16%計算利息,其中就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既按1
6%計算又按20%計算,請求聲明不一,請具狀釋明之)。
二、債務人張錦興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錦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請求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(據
台端聲請狀利息請求為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20%計算之利息,又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16%計算利息,其中就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既按1
6%計算又按20%計算,請求聲明不一,請具狀釋明之)。
二、債務人張錦興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