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之甲方,及借貸契約書之
甲方,即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,若為債權讓與,請
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書,並提出已合法通知
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部分,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8月7日
起算之依據(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。請具狀說
明自113年8月7日起算利息時,債務人遲付分期付款價金已
達全部價金5分之1之依據,及相關釋明文件,若非,則請具
狀說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已達分期付款價金5分之1後起
算,並具體說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)。
三、債務人王文正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