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許桂容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捌拾伍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九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
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
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
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