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楊佩怡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以晨(原名:王芷晨)即米緹生活雜貨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王以晨(原名:王芷晨)即米緹生活雜貨之最新商業登
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楊佩怡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以晨(原名:王芷晨)即米緹生活雜貨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王以晨(原名:王芷晨)即米緹生活雜貨之最新商業登
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