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
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陳豊文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許瓊丹、梁錦再
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,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,請具狀明
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?抑或其他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許瓊丹、債務人梁錦再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