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
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

債 務 人 吳瑞萱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
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
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
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