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李炎村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、劉冠宏、王茂霖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劉冠宏、王茂霖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