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
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智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分期繳納之明細表(各分期之日期、繳納之金
額、何時逾期未繳)
二、債務人吳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
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智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分期繳納之明細表(各分期之日期、繳納之金
額、何時逾期未繳)
二、債務人吳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