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5號
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王湘瑜
債 務 人 王壽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參仟壹佰零玖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55,164元 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.44% 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 2 220,206元 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44%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,957,739元 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.13% 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