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周俊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嗣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附表本金何者為是(台端聲請狀所附
附表有2紙,1紙附表本金記載新臺幣1,953,338元,另一紙
附表本金記載1,533,338元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說明何者
附表為正確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周俊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嗣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附表本金何者為是(台端聲請狀所附
附表有2紙,1紙附表本金記載新臺幣1,953,338元,另一紙
附表本金記載1,533,338元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說明何者
附表為正確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