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

債 權 人 林秭伊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