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確認本件請求本金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54,758元(
據台端提出之債權計算明細,本金金額列載為154,888元,
與聲請狀所載154,758元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陳報確認之
。)
二、債務人黃德藏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