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王朝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㈠緣相對人
王朝輝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241747
元整。1.其中100000元整,自民國095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
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
收至清償日止。2.其中141747元整,自民國095年10月19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立有現金卡
申請書、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。㈡查相
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1747元整,及
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迭經催
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100,000元 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141,747元 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王朝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㈠緣相對人
王朝輝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241747
元整。1.其中100000元整,自民國095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
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
收至清償日止。2.其中141747元整,自民國095年10月19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立有現金卡
申請書、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。㈡查相
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1747元整,及
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迭經催
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100,000元 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2 141,747元 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